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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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变化——加强网络空间法治治理
2025年12月1日 06:34 来源:黎万祥日报记者
□ 根据最高法新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新增“互联网数据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网络案件。 □ 新规明确“在互联网上签订、实施的金融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合同纠纷”、“首次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所有权纠纷”、“网络侵权纠纷”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纠纷不再属于网络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也发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管理的明确信号。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涉及数据、算法、平台、市场竞争秩序、个人信息保护等各种新形式的法律纠纷不断涌现。网络法院的设立,是司法机关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变革。 2017年8月,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 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别成立探索“网络纠纷网上审理”新审判机制。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其所在城市辖区内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贷款、网络小额贷款、网络版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网络公众利益诉讼等11类纠纷,这些纠纷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被土著人民法院所接受。当前,网络法院应在探索网上审判机制和构建完善网上诉讼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审理各类新的网上案件,进一步推动网络空间管理法治化。周家海 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互联网法院的主要职能从“修改审判机制”升级为“输出互联网治理裁判规则”。据了解,对于一些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的新锐案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确、适用法律不统一等情况。以数据权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例,不同法院对数据权益保护的请求权依据、数据权益的归属、数据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相关商业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数据行为与竞争损害等进行了界定。裁判思路、判断两方因果关系、确定竞争损害程度的标准存在差异。通过集中化通过互联网法院管辖相关新类型案件,可以集中优质审判资源,输出高质量判决。根据《最高法》新规,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新增“网络数据权属纠纷、违约、合同纠纷”、“互联网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纠纷”、“互联网权属纠纷”四类网络案件。同时,新规定明确一些传统网络侵权纠纷不再由网络法院管辖,而是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这些传统网络侵权纠纷均涉及本区管辖。 “如今,许多原住民法院都有条件审理传统网络案件。互联网法院应该真正把重点放在审理涉及互联网的新案件上。”朱伟,中国政治大学副教授科法所表示,调整后,一般、传统网络案件将由其他原住民法院审理,新类型、剪切类、复杂网络案件将由互联网法院审理。这种分配方式更加合理,分类更加清晰。新规定实施后,对当事人的诉讼有何影响? “网络法院案件管辖权调整后,通过完善审判机制、优化管辖格局,更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审判体验和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周家海表示,北京、杭州、广州人民法院均拥有功能齐全、运行稳定的在线诉讼平台,在应用在线测试机制方面拥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对于传统网络案件移送相关基层管辖在此期间,当事人仍可充分享受“网上纠纷网上审理”诉讼的便利。三个互联网法院所在的北京、杭州、广州是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和产业集聚地。它们聚集了一大批领先科技企业,是各种新、疑、复杂互联网纠纷的“先发地”。 “人工智能相关案件往往涉及生成过程、算法模型、AR数据源等取证分析等特殊情报。技术门槛高,事实难以认定,对司法专业化要求较高。”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诉讼专业优势,积极响应人工智能产业司法需求。它以高质量的判断制定政策,促进以高水平管理引领发展,以高效服务保障创新。周家海表示,规范互联网法院案件将为数字时代互联网审判注入新活力,推动司法审判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变化,进一步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李万祥)
(编辑:王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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