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 |通信不能隐瞒,民事诉讼中贿赂不能隐瞒
特邀嘉宾 夏占利 四川省凉山州喜德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代监委主任(原凉山州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色花区三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四川省凉山州监察委黄正平 四川省凉山州惠力第一副主任潘英凉山州编辑注意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部和一级检察官、会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庭的一名专职法官。谈话、信访是开展党内管理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爱、信任、管理和监督。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是聪明的、幸运的。在接受组织的采访时,他们要么否认自己的问题,要么回避最重要的问题,解释一些次要的问题,同时否认相对严重的问题,试图克服。对接受组织询问时未如实说明问题的党员干部,要严格追究纪律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消除侥幸心理,彰显纪律和法律的权威。就本案而言,刘某某在收到该组织询问函时对问题的解释并不属实。应该如何表征呢?刘某某代表亲友投资曹某某公司后,曹某某欠刘某某投资款及利息共计1247万余元。期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C某敖某某获得工程项目。曹某某陆续给刘某某1000万元。是偿还欠款还是利益转移?刘某某让商人张某某以高价购买其名下的房产。为什么这被视为贿赂?受贿数额如何确定?我们特邀请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审核。案件主要事实:刘某某于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担任B州A县县委副书记、县长,A州C县县委书记,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19年1月,刘在担任C县县委书记期间,其亲属去世。刘某回乡参加葬礼时,收到C县多名干部职工及相关人员赠送的礼物,共计21.05万元(下同币种)。)。违反组织纪律。 2020年9月,刘某某在收到组织来信时,未能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诚信纪律。刘某某长期以亲友名义,向商人曹某(系刘某某的管理和服务合伙人)名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放贷共计600万元,以获取巨额利润。 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破产,无法归还投资和刘某某的利息。 2019年12月,曹某因犯非法侵占公众存款罪被判刑。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小额贷款公司欠刘某投资款及利息共计1247万余元,直至刘某案发时尚未支付。行贿罪。 2009年至2020年,刘某某在行政复议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33万元以上。调查督查流程:【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3月15日,甲国纪委对刘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2023年5月22日,甲国监委对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批准对其采取预防措施; 8月7日,经批准,刘某某的刑期延长三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1月18日,经甲国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并经甲国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党籍处分; A国监察委员会给予他开除公职的处分。 [转让重新【观点与起诉】2023年11月18日,甲国监委将刘某某涉嫌受贿案移送甲国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A国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A国D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 【公诉】2024年1月19日,D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受贿罪向D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4年10月25日,D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如何描述问题而不真实解释组织 嘉宾:夏占利 莫色华曲 事实:2019年1月,时任C县县委书记刘某某收受一些人的礼物对C县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干部职工及相关人员参加庆典活动共计210元。 2020年9月,省纪委要求刘某某就公开报道其利用亲属葬礼赚钱的行为作出解释。刘某某在解释中否认自己在办理亲属丧事时非法收受礼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约谈询问时,未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的”属于违纪行为,“接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属于违纪行为。虽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表现出未能解释组织中某个人的问题,但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个人目标。实践中必须结合主客观因素才能准确区分。首先,行为的性质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约谈询问时未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而“抗拒组织检查、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则是违反政治纪律。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组织约谈询问时,不能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在做这项工作时他也犯了错误向组织举报、隐瞒事实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视为违反政治纪律。其次,行为发生的时间点不同。组织进行访谈询问时,在组织的访谈和信函阶段必然会出现未能向组织实际解释问题的行为。这里的“谈话信函询问”不仅包括巡视纪检管理机构处理问题指示方式的谈话信函询问,还包括机关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信函询问、党委(党组)的信函询问等。组织审查等。该行为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之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之后、组织决定审查之前。例如,在组织决定审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赠送财物”,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阻碍组织审查工作等。 第三,行为人的个人目标不同。当组织进行约谈询问时,不向组织如实说明行为问题,而是强调行为人没有如实说明组织问题,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不说话、少说话等——避免回答重要问题,避免暴露自己的问题。抗拒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的行为,是行为人故意最终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逃避处罚、转移注意力、干扰审核工作。是一种主动性、对抗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颠倒是非、胡作非为、故意干扰和干涉正常的分析工作。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比简单地没有向组织如实解释问题更糟糕。具体到该案,2020年9月,省纪委发函明确要求刘某某就公开报道的其利用亲属办丧事赚钱的情况作出解释。刘某某未说明实情,而是予以否认,与审查事实不符。因为刘某某在组织函件询问时只是否认了违纪事实,并没有主动出击。严重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混淆是非、设置障碍、欺骗、阻碍组织审查的,应按“未向组织说明真相”的违纪行为处理。由于刘某某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应援引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是为了偿还贷款还是为了转移利益?嘉宾:夏占利潘英案情:刘某某长期以亲友名义向商人曹某某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刘某某经营、服务)投资、放贷共计600万元,以获取巨额利润。 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破产,曹某因现金流不足而无法偿还刘某的本金和利息。 2018年,曹询问时任C县县委书记刘某某y,帮助他在C县开展相关工程项目,并明确承诺有感谢费。刘某某同意了,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曹某某承包相关工程项目。 2019年6月至8月,曹认为该项目的收入巨大。为了感谢刘先生,他在现金王阶段给了他1000万元。他希望刘先生能够继续帮助该项目,并表示只要刘先生能继续照顾他,他很快就能归还刘先生的投资和利息。为了欺骗他人,刘某要求曹某将1000万元转入多人的其他账户,最后转到刘某的个人账户。 2019年12月,曹某因犯非法侵占公众存款罪被判刑。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所在小额贷款公司欠刘某投资款及利息共计1247万余元(该利率与曹某支付给其他人的利率相同)。同一时期的身份不明的投资者),直到刘的案件立案后才支付。实践中,在接受请求之前,国家官员会与请求者进行债权债务相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债权人)。请求执行后,请求人将财产移交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性质是否属于受贿罪或者受贿罪或者拖欠款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从个人角度看,刘某某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根据本案证据,曹某要求刘某帮忙承包C县相关工程时,明确承诺将给予感谢费,刘某同意了。他对于“为人谋利,受恩惠”有着清醒的认识。从v的客观角度可见,刘某某作为时任C县党委书记,帮助曹某某顺利在县内开展了相关工程项目。其公务行为与曹某某的收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曹某某于2019年6月至8月分两阶段向刘某某转账1000万元。这笔款项是根据刘某某此前的公务行为支付的感谢费。刘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有人指出,这1000万元是曹向刘返还1247万余元投资和利润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刘受贿数额。法院经审理后并未采纳这一观点。从动机和行为意图的角度来看,根据曹某的证言,他之所以向刘某支付1000万元作为答谢,而不是退还之前的欠款因为他希望刘能够继续帮助处理项目相关的事情。同时,他认为该项目非常有利可图。只要刘继续照顾他,他很快就能还清刘他们的欠款。据刘某供述,曹某给他1000万元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答谢款,并表示项目盈利后会立即返还之前的投资和利息。看得出来,两人都很清楚,1000万元是刘某某的公务行为的代价。综上,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其故意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曹某承包相关工程项目,并非法收受曹某1000万元,依法应计入其受贿数额。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刘某某明知商人曹某某是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仍向曹某某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放贷,获取大额利润。其行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收入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在这样的现实下,刘某某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也应该从违纪的角度进行审视,定性为违反诚信纪律。是否一个人使用有权向他人高价出售房屋是否构成行贿?嘉宾:莫色花曲黄正平 案情:刘某某担任B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时,商人张某某想在B县创办一家混凝土公司。按照规定,相关内容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张某某随后要求刘某某协助办理公司审批事宜。刘某某向张某某建议,希望能购买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并要求出售价格为240万元(A国监委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公司合法审核,当时刘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的市场价格比张某某的1多),而张某某的价值为7800万。同意。 2015年,张某购买了两套房产刘先生拥有的企业价值240万元。两人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刘某某帮助张某某顺利办理了审批手续并成立了公司。首先,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犯受贿罪。根据《两高一高》《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高于委托人价格的房屋、汽车等交易形式收受委托人财产的。受到惩罚收受贿赂。本案中,从个人角度看,刘某某利用自己担任B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因明知张某某暗恋自己,但仍要求张某某以高价将其名下的两处房产归还。据张某坦言,虽然他知道刘某提出的价格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但他认为只要刘某能帮他完成公司的审批手续,给他一笔感谢费就合适了。可见,刘某、张某清醒地认识到,他们之间的行为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张某并非“无心”被迫交纳财物。从客观角度看,张某某高价购买刘某某的房屋后,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某顺利办理了审批手续,并成立公司,从而实现盈利的事情。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应当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次,本案中,刘某受贿数额应当按照张某实际支付的价款与涉案房产交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计算。根据《意见》,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计算受贿数额。市场价格包含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最低优惠价格,不针对特定人群。本案中,确定刘某某受贿数额,需要根据交易时间、市场价格、实际支付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所以,A国监事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公司依法对交易涉及的两处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经法律评估,确定两处房产总价值178万余元。刘某、张某的成交价为240万元,比市场价高出了61万多元。差额61万余元应视为刘某受贿数额。合计起来,刘某某实际收受贿赂金额61万余元。
(编辑: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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